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 - 陕西茶文化研究会

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

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
(
本章程经2022年 11 月 14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英文名:SHANNXI TEA CULTURAL INSTITUTE  ,缩写为:“STCI”)。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茶学界、茶文化界和茶企业界人士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民间组织,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联系全省茶科学、茶文化和茶企业界人士,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发掘陕茶历史文化的丰富内涵,促进茶产业发展和繁荣;推进茶为国饮、以茶惠民、茶和社会、茶和天下,普及科学饮茶养生知识,促进茶与茶文化融入社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茶人,促进饮茶消费和茶休闲活动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茶文化研究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90号洞天商务602,邮编71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茶科学、茶文化学术研究,调研普及与交流活动;
(二)围绕茶产业、茶消费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茶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三)组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开展经验交流、业务咨询活动,为单位会员开展茶事活动提供服务;
(四)编印茶文化、茶经济方面的书刊,办好本会网站,宣传普及陕茶文化和饮茶养生知识;
(五)组织开展茶技艺、茶营销等专业培训;
(六)参与和组织国际及国内省际间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本会吸收陕西资深茶文化专家和热爱茶文化艺术的名家、学者,从事茶科学研究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茶学术界、茶经济界、茶企业界知名人士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决定聘请海外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补理事和会员,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核准;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为联络各地区的会员开展茶文化工作,可以在各有关地区设立联络处(或代表处、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选举产生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本会设立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等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会计人员应依照有关财会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 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党委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和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团体班子成员。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后十五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 11 月 14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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